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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聊城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第九条 学校概况: 聊城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坐落在有着“江北水城”美称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学校始建于1974年,原名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学校占地3000余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3亿元,馆藏纸质图书250万余册,电子图书资料100多T。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校园环境优雅,湖光山色,四季常青,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拥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培养资格,同时还是山东省五所有资格招收和在校选拔国防生的高校之一。现设有78个本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十大学科门类,拥有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全日制在校生26000多人。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663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任教师594人。学校聘请了中国科学院吴培亨院士、张新时院士、汪尔康院士,中国工程院薛群基院士、左铁镛院士、黄伯云院士,抗体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郭亚军等60余名知名学者担任外聘教授、兼职或客座教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编制。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聊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遵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具体录取批次安排以当地省(市)招办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提前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成绩、体检等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和分配专业,当投档考生与招生计划比例大于1:1时,多余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次递补录取或调配专业,直至完成计划。在招生计划内对于报考专业已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对于不服从调剂、成绩偏低同时报考专业已满或体检不合格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我校将依照规定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可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聊城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凡省统考艺术类专业须取得相关省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分数线以上,依据招生计划规定的比例投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照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根据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项目和报考情况,在划定最低文化课控制线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筑学本科专业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且无色盲,凡报考建筑学或土木工程本科专业的考生,均暂录为建筑学专业。报考建筑学专业入学后需加试美术,根据报考情况和美术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六条 除国防生、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均开设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七条 男女比例:除国防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我校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4)外语语种限考英语;(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截至当年8月31日)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 报考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集成电路方向)和日语专业(服务外包)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为鲁西化工定向培养的专业,学生毕业后到鲁西化工就业,限招聊城籍考生;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与学校签订招生协议,入校后学生与鲁西化工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lcu.edu.cn/zscx)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均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聊城大学的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聊城大学相应专业的普通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聊城大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编:252059 招生联系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cjx@lcu.edu.cn 网站:http://www.lcu.edu.cn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和 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