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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山东经济学院 学校代码:10456

    第二条   校    址:老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

                       新校区: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为主,教育部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财经类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五条 历史沿革:山东经济学院原名山东财经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山东省建校最早的财经类普通高校,也是全国建校较早的财经类普通高校之一,1978年更名为山东经济学院。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与积淀,学校现已成为以经济与管理学科为主,文、法、理、工、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普通高等财经院校。   

    第六条 办学基本条件:

    ★地理环境:学校坐落在以“泉城”闻名海内外的山东省省会济南市。现有两个校区,老校区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西端,北临燕山立交桥,三面环山,交通方便;新校区(明水校区)位于经十东路东端济南市东部大学城。两校区共占地1720亩。校园内绿草如茵,花团锦簇,文明整洁,优雅怡人。

   ★办学条件:学校拥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966万元。建成了覆盖全校的千兆以太计算机网络。图书馆纸质藏书190万册,电子图书3402GB,中外文期刊13279种(其中电子期刊8230种)。学校运动场面积10.3万平方米。生活服务设施齐备,满足了人才培养需要。

    ★师资力量: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377人,拥有一支以博士、硕士为骨干的教师队伍。其中专任教师1076人。教师队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469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所占比例为84%;有博士生导师11人,硕士生导师200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省部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11人;全国和省级优秀教师14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拥有企业管理学科和会计学科2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国内外兼职教授、名誉教授67人。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16个学院,48个本科专业,开设9个双学士学位专业;拥有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7个硕士学术学位授权点、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金融学、数量经济学、政治经济学6个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金融学6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会计学、经济学、财政学3个专业为省级品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6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货币银行学、西方经济学、财务管理等17门课程为省级精品课程。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11年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报考指南》或登录山东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sdie.edu.cn/zs。

    第三章 录取批次

    第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本科一批录取; 普通类本科及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在本科二批录取;普通类专科(国防经济专业)在专科一批录取;中外合作类专科专业在专科二批录取;实践生招收退伍军人(国防经济专业),在专科二批录取。(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一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高考实考文化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校按照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按考生高考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当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时,按各省招生政策的规定,在本科线上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专业安排:对学校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级差(内蒙古考生除外),第一至二专业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当出现平行分时,首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同时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安排;非学校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其专业分配到缺额专业中,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做退档处理。专业确定后,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调整,必要时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投档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投档比例为1:1.5。广告学、数字媒体艺术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时依据投档名单,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录取时依据投档名单,按照考生专业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国防经济类实践生的录取:国防类实践生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21—27周岁的退伍军人。考生参加由山东省人民武装学校5月份组织的军事专业考试和面试,合格者参加高考,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标准,学校按其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学校录取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外语类专业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口试成绩合格;对报考外语类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在不影响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详见《山东经济学院招生体检要求细则》。入学后体检发现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影响正常完成学业的疾病,学校有权将考生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条  创新实验班选拔标准:新生入校后自愿报名,报名条件为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以上,英语和数学成绩均达到120分以上,经过面试择优选拔80位学生组建“创新实验班”。“创新实验班”以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依托,因材施教,优生优培,重点倾斜,致力于加强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协调发展,着力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鲁政办发[2000]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学校普通经、管、法、文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400元;体育、外语专业4800元;理工类专业3600元;艺术类专业6000元;热门专业在原专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国内学费本科12000—18000元/学年,专科15000—17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800—1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了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成才,特制定保障机制和奖励机制。

    保障机制:国家贷款保学费、勤工助学保饭碗、临时困难补助保重点。详见《山东经济学院“313成才工程”实施意见》、《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奖励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优秀学生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干部奖、创新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社会奖学金等。详见《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山东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唯一的普通高考招生机构,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经济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形式: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济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适用于山东经济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山东经济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委托山东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山东经济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

    山东经济学院普通高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8525423,88596191,88198835。网址:http://www.sdie.edu.cn/zs

    通信地址:老校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       邮编:250014

              新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邮编:250202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请查询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