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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汕头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汕头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总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出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B级,必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C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采用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广东省除外)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区、市)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采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统考专业成绩合格、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校考专业总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且单科成绩要求素描、色彩均不低于70分,文化艺术知识不低于30分)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汕头大学校考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校考专业总成绩相同时,按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出档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则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1级学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医学类专业5760元,其他按不同专业分别为4560、516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境外进修资助计划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海上学府”奖学金、惠特曼学院交换生计划、早稻田大学交换生计划等对外交流奖学金项目;还设有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奖学、助学金,如宜华四川新生奖学金、校友助学金等70多项。

第二十六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电话:(0754)829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二十八条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陈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2902346;传真:(0754)82903663;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2011年3月22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11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医学院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招生除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授权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汕头大学医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含七年制本硕连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汕头大学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硕毕业生,将授予汕头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硕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区)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为第一批录取院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六公开”、“六不准”,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的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办出档的考生中,专业分档是按分数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录取临床医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额满后,录取五年制或四年制等专业学生,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为确保考生权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班)新生与其他从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含广东省外)中选拔的优秀新生进入“医学教育全英班(预备班)”学习。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在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英

语成绩高分考生。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物价局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招标价格计收。

2011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各专业均为每生每学年576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我院坚持走“国际化、有特色”的新医学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得到李嘉诚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现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包括:

(一)新生奖学金(各新生奖项不重复):

 1、全英班全额奖学金

在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下,学院设立“全英班全额奖学金”,推动七年制本硕连读“医学教育全英班”的建设和发展。在校学习期间,“全英班”学生每年由学院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原版英文教材费,全额资助到国(境)外学习培训,并参加美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题库考试,以检测学生学习水平。

2011年我院从第一志愿组报考的考生中直接选拔60名优秀新生进入“全英班(预备班)”学习,经过一个学期英语强化学习,双向选拔组建“全英班”, “全英班(含预备班)” 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奖学金。

第一志愿组报考的高分考生直接选拔安排进入“全英班(预备班)”学习;高考总成绩原始分超过所在省份第一批录取分数线70分(含)者,再奖励20000元。

2、优秀新生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未获得全英班全额奖学金的其余新生,按高考成绩前5%新生予以优秀新生奖,奖金5000元/人。

3、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优秀考生,可以申请汕头大学 “优秀广东省外女生奖”、“宜华四川新生奖”等奖学金。

4、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略)。

(二)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助金

学院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全额资助到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进行短期交流学习。

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学院全额或部分资助各专业学生定期到海外进行专科业务培训。

临床医学(本硕连读,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班)学生由学院提供在香港学习期间的学费(与全英班全额奖学金不重复)。

(三)在校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按在校学生总数21%比例,每年度分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生2000元、1400元和1000元进行表彰。本硕连读(七年制)的六、七年级在校学生,参照我校研究生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2、其它: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企业奖学金(5000元/人/年),校友奖学金(2000元/人/年);广东省团省委助学金5000元/人、汕头市团委助学金3000元/人,等等。

(四)助学贷学金

1、贷学金:我院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年贷款额为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院承担风险补偿金;毕业或退学离校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分期还清贷款本金。

2、勤工助学金: 学院鼓励和帮助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帮助完成学业。特困生可申请给予特困补助金。

学院按照规定开通绿色通道,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汕头大学医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吴健辉

监督电话:(0754)88900296

传真:(0754)88557563

电子邮箱:jhwu@stu.edu.cn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4)88900467,88900541

传真:(0754)88550372

电子邮箱:lpli@stu.edu.cn 。

学院网址:http://www.med.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www.med.stu.edu.cn/zsjy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于2011年1月17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2011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授权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