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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汕头大学二○○八年招生简章



汕头大学二○○八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汕头大学;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地点: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医学院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招生除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实行国际基准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教育,创新教育模式。

第七条 学校实施的“英语提升计划”以提高学生语言技能、扩宽视野、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为目标,切实全面加强学生听、说、读、写等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注重人才培养国际化,探索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模式并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课程体系;经常邀请国际知名学者、企业家、行业领袖来校讲学并与学生交流;由李嘉诚基金会资助,每年选派部分优秀学生到香港或国外高校交流学习。

第九条 学校在国内高校首创学生互助学习中心,为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朋辈间学业互助学习平台,推动学生形成更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稳步发展,使学生享受到更多的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专业招生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学校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艺特长生。

第十五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各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各省份统考专业成绩或汕头大学专业单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依据各省份生源情况划定英语成绩录取资格线,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其它招生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要求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份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贷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2008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医学类专业5760元,其他按不同专业分别为4560、516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杰出新生奖学金、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境外进修资助计划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海上学府”奖学金、墨尔本大学交换生计划、Whitman College 交换生计划、早稻田大学交换生计划等对外交流奖学金项目和交换生计划;还设有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奖学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贷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联系电话:(0754)82903666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