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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综合性重点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预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三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全国招生总数的7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含艺体类)、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条件

    第七条:经教育部批准,2010年我校普通本科计划招生2800人,预科计划招生170人。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9个学科的45个(类)专业。

    第八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部分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九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学校外语类专业、法学(法学与英语)、对外汉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一条:外语类、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普通话良好,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本省招办组织口语测试,其口试成绩须合格。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汉语授课专业时,要求有外语成绩和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成绩,且汉语成绩须达到及格水平;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在非平行投档省区调档比例为100%~120%,在平行投档省区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对于投档线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若其分数高于我校在该省区所录第一志愿考分最高者,还可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高低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内蒙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我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应届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降分不得低于我校当年在其省区本科最低录取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

    第二十二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通过我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与文献)民族语测试考生签订协议;对于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重点一批线以上且按协议要求报考的考生;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单独录取。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民族语类专业(不含 “中韩经贸翻译”方向、“蒙汉双语”和“汉藏翻译”专业方向)、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免收学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艺体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