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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教学点,分别位于南宁市双拥路22号(广西医科大学校本部)、南宁市双拥路8号(广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和南宁市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工作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在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在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志愿,参考考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故我校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护理学及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

  第十五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考生身体状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药类相关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斜视、肝功能异常、晕血症、肢体残缺、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用、各类创伤致严重后遗症、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

(二)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三)护理学、护理、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6cm以上;

第十六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是我校的精品专业,学校在重点本科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四、五年制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结束后,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县)生源。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八条  今年我校同时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学制均为1年。免费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业户口;(三)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这部分考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 A 类批次进行录取,可享受减免学费的优惠政策。 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 B 类批次进行录取,这部分考生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新生第一年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高中文化,考试合格者将参考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分配到我校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部分高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2+1”培养模式,学生达到相关要求,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专科学位(准学士)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两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达到5.0-5.5分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61-73分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三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三年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美方大学就读期间可申请转其他相关专业,完成“2+1”项目后可直接专升本或专本硕连读。

第二十五条  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三年的全部课程,由广西医科大学颁发专科毕业证书以及美国合作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七年制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符合条件者,还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报考我校相关“专升本”专业。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         邮编:530021     

电话: 0771-5359031;  5359030(含传真)

网址:http://www.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广西医科大学各类奖助学金情况简介

 

1、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3500元;二等助学金2500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3000元。

5、学校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000 元,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1%;二等奖 600 元,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4%;三等奖300元,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7%。

6、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我校为广西五个受助院校之一,在学生入学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每生每学年5000元,四年制学生每生合计20000元,五年制学生每生合计25000元,学费根据每学年成绩确定全免、半免或不减免。

7、邓洁彬奖学金:每学年8名,奖金2000元。

8、民族预科生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定,金额500 元。

9、杏湖助学金:每学年200名,金额1000 元。

10、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25名,奖金 1000 元。

11、真龙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每生每年5000元。

12、荣和教育奖学金:每学年12名,奖金5000元。

13、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每学年120名,奖金1000元。

14、优利特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学年20名,奖金500元。

15、太极青年励志奖学金:每学年10名,奖金2000元。

16、专业奖学金:科良奖(助)学金(公共卫生学院)、杜靖奖学金(口腔医学院)等。

17、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学年40名,每年3000元。

注:贫困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