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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医学院,英文名称:“Guilin Medic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部标代码:10601。

第三条 桂林医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学层次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职专科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 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按桂林医学院有关规定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为符合学士学位条例的普通本科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桂林医学院可以给不同专业的普通本科生分别授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本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第十条 护理类专业以招收理科考生为主,在广西兼招部分文科考生;其他专业只招收理科类考生;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生,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学院补习高中文化,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有关专业学习,与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在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广西本科第二批预科批录取;高职专科新生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录取。外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的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按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上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我院各专业实际录取情况进行录取专业分配,但不能保证按每个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填写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和文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

1、本科生新生入学时所有专业均为预收费 4800元/学年

我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6】293号〉文件》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收费制。本科学生实际学费按各人该学年所选具体学分数收取,因每位学生每学年所选学分不一而学费不一,为便于管理故学费为统一预收费,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2、高职专科

高职专科按学年制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所有专业 70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教材费:

学生上课所使用教材自行到教材服务中心购买,不统一收费发放。因新生不熟悉学校情况,为确保新生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故每位新生预收教材费500元/学年,学年结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

预收费:1200元/学年

注:我校学生宿舍条件不完全相同,因此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范围。新生统一按最高标准预收费,实际费用视所分配的宿舍条件不同而有差异,多交部分,报到后二个月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材料费 所有本科专业 800元/学年

所有高职专科不收实验实习材料费

注:以上收费如我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

部分学习必须用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 邮 编: 541004

电话:0773-5895881(学校办公室)、

0773-5895160(招生办公室)

0773-5895162(招生就业处)

传真:0773-5895160

电子邮件: zhaosh@glmc.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glmc.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桂林医学院

二00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