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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长江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原涪陵师范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647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第五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位于长江与乌江交汇处,素有“乌江门户”、“千里乌江第一城”之称的历史文化名城——涪陵。校园占地面积2000亩,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山水相依,环境优美,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师资力量雄厚,专任教师8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300余人,博士生导师3人,硕士生导师20余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435人。教学资源丰富,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精品建设课程、重点建设课程14门,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人文建设基地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各类专业实验室43个,实习实训基地100余个,图书馆总建筑面积近4万平方米,有藏书150余万册、CNKI数据库2600余万条、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检索数据库近33万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多所大学建立了定期互派优秀学生交流学习机制,现有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泰国、斐济等国留学生。目前全日制在校学生15000人。

第六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2011年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4120名,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七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英语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

2.学校所有本专科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无严重残疾。

第八条  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则按志愿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时要参考相关单科成绩。

5.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学校艺术招生简章的规定和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生均300元/年。

3.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另设有学生科技创新奖、学生先进个人奖等单项奖学金。

4.旅游管理专业设有总额10万元的“华富奖助学金”。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创新。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一年级学生完成通识教育后,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再次选择专业,并选送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到国内外协议学校交流学习。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 

1.学校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教委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详见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情况和说明。

2.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yznu.cn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023-72792000(传真)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招生就业工作处联系。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11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