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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长江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2009年长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原涪陵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47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98号 (李渡校区) 邮编:408100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团结路35号  (江东校区)  邮编:408003

第四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642亩,专任教师775人,副高以上职称247人,专兼职教授88人,外籍教师6人。教师中有博士、硕士362人,在读博士、硕士228人。馆藏图书157余万册、中外文期刊2000余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549余万元。校园网光缆22.5公里,信息点12,153个,各类专业实验室32个,有1000座的语言实验教学中心,11间现代化微格训练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97个。

第五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2009年我校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3950名,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招办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六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除英语、日语专业外,学校对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种特殊要求。

2、学校所有本专科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师范类专业身高限制:女不低于150厘米,男不低于160厘米;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对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不予录取。舞蹈学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女生不低于158厘米,男生不低于165厘米。

第七条  录取基本原则: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我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则按志愿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3、对进档考生,我校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要参考相关单科成绩。

5、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组织的专业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我校艺术招生简章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全国5万名);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3%)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20%):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

2、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 奖金总额度每年300万元,生均每年3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1%):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

4、对特困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

第十条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优秀新生奖励条例》对优秀新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到国内知名大学和日本广岛大学、泰国皇家师范大学等国外知名大学学习深造。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署名长江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长江师范学院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 

1、我校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其中江东校区师范类2500-4500元/年,普通类4500-6500元/年,艺术类4500-10000元/年。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情况及说明。

2、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3、在学习期间就读李渡校区的学生,按照重庆市渝价[2007]292号、渝办[2007]26号和渝办[2005]110号文件执行新校区收费标准。开学时,如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新的收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yznu.cn

录取信息发布于: http://zsb.yzn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023-72792111(传真)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我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