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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乐山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649

3.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师范本科院校。现有本科、高职、成人、留学生教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体系。

4.校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5.学校地处世界文化名人郭沫若的故乡、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所在地——乐山市,拥有2个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四川郭沫若研究中心;现有文学与新闻学院、外国语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美术学院以及政法系、数学系、物理与电子信息科学系、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体育系、音乐系、教育与心理学系等12个教学院系;有14门四川省精品课程,2个省级特色专业;有教授67人,副教授195人,博士、硕士33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5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4人,常年聘有外籍教师;学校与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西南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与电子科技大学联合举办双学士学位培养。2006年,学校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成为西部新建本科院校第一个取得良好等级的学校。

6.学校设有本科专业33个,高职专业29个,涵盖文、理、工、教、管、法等6个学科大类。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8年面向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九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报考我校的省外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通过考生所在省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省内考生参加四川省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与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及本章程相结合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序,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录取考生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经与考生及家长协商,改修日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必须是英语。报考英语、日语、对外汉语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办组织的面试,加试外语。

第十七条:对报考体育专业的女生优先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在总分上线的前提下,对外语专业的投档考生进行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按照外语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四川艺术、体育专业考生,专业、文化合格后,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并由高到低录取;非四川籍艺术、体育专业考生,文化上线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

第二十二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2008级各专业均按学分收费,其每学年学费额度根据学生选修学分数而定,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按标准学制计算,本科理工类专业4100元/年,文史经管法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37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专业5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6000元/年,社会体育专业6000元/年。学校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高职毕业证;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奖学金外,学校还设立有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奖、贷、勤、助、补”等多种资助方式,以保证每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八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8332276324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

电话:0833-2276288、2276247 传真0833-2276288

联系人:陈晓春 方忠 肖露欣 聂丽

第二十八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校招生网公布,网址:www.stuwin.net

第二十九条:学校网址:www.Lstc.net

第三十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三十二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乐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