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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条 学校概况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663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宝山校区——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白云校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号

贵州师范大学创立于1941年,1996年被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现有17个学院,50个本科专业、22个高职(专科)专业,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1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8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建有分析测试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及馆藏文献总量194余万册的图书馆,并建有图书馆数据库资源系统、电子阅览室,建有两个高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14810人,研究生1353人。生源来自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现有教职工1913人、专任教师1234人,其中教授168人、副教授328人,有博士78人、硕士427人。

第二条 我校2008年招生计划为5253人,其中本科4423人、高职(专科)830人。另招少数民族预科生60人。

第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省内110%),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2、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顺序、考生所填志愿和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专业安排按本条第三款进行。

3、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按考生填报志愿专业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4、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1)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并加试英语口语。

(2)艺术类专业在各省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按专业计划数对文化成绩排名在前10%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余部分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3)体育类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男生为70%、女生为30%(省外不限),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产生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

(4)面向全国单独招生的运动训练专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规定录取新生。

5、定点定向招生计划面向与我校签订有定点定向招生协议的县招生,录取时按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降分幅度进行录取。

6、进行按类招生改革试点的专业,一律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1)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计算与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进校以后按我校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3)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导游方向、饭店管理方向)录取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英语单科成绩在5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普通话表达能力突出者适当放宽。

7、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在贵州民族学院就读。

第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学费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普通间300元/生·年;公寓(8人间):350-600元/生·年。

第六条 贵州师范大学设有下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如黄如论奖助学金、华藏奖学金、福慧奖助学金等)及其它奖学金,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奖、勤、减、免、补资助体系。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有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的本科生按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条 优秀高职(专科)学生按一定比例,根据当年政策申请参加对应专业专升本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升入本科学习,入学后须对其高职(专科)阶段所学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并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6701855(兼传真)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邮编:550001

网址:http://www.gznu.edu.cn E-mail:zjc@gznu.edu.cn

二OO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