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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宝鸡文理学院。国家代码:10721。学院地址:老校区:陕西省宝鸡市西宝路44号,邮政编码:721007;新校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721013。联系电话:0917-3361065 3361066。学院网址:http://www.bjwlxy.cn。

第二条 学院为陕西省属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要求: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考核结论为依据,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无男女录取比例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加分投档考生加分后等同于一般考生按成绩排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同意降分投档的考生,若无我院志愿,均不予录取;有志愿的考生等同于投档分数线一般考生。

第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原则: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情况下,再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若仍未满额,则由高分至低分录取服从院校调配的考生,满额为止。

第九条 专业分配原则:按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第十条 我院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本人所在省(市、自治区)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按照美术类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统一录取;音乐学、舞蹈学、艺术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体育专业考试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不合格或文化课考试英语单科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英语专业。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其外语课程将全部采用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我院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本科学费标准:文史类:3500元/年.人;理工类:4500元/年.人;英语专业4500元/年.人;艺术类:7000元/年.人,其中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年.人,舞蹈学专业11000元/年.人。高职(专科)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人;非艺术类专业5500元/年.人。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准规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文理学院。

第十六条 本院招生主管机构为“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招生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