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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办学目标为:以农业学科为优势,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农、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综合实力处于西北一流、国内知名的多科性农业大学。本科基本学制汉语言为4年、民语言为4年(另预科一年);专科基本学制3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收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新疆农业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一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汉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汉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汉语言招生计划只招收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汉语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和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十九条  我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办学地点

第二十一条  本科办学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2号。高职办学地点: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和英国高等文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班在本科校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和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专业(与新疆水利水电学校联合办学)在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学费标准为:

本科:3500元/年;英语专业3800元/年,药学专业3800元/年;

高职:3300元/年;英国高等文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18000元/年。

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情况:我校针对本专科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中粮”奖学金、“天康”奖学金和“泰昆”奖学金。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生活费问题,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金等助学金,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2号  邮编:830052

网址:http://www.xjau.edu.cn

电子信箱:zsjyc@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3007、0991-8762045、0991-8763677

传真:0991-8763007、0991-8762045。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