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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代码:10861

批准部门:教育部

学院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录取批次:第三批A线

学院地址:(南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邮编:510650

(北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邮编:510800

(西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71号;邮编:510410

联系电话:020-37236028 13710055940 13434357495

学院网址:http://www.gdcp.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负责招生的领导、纪检部门负责人、招生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条件。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在录取场未经批准不得与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接触,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六公开”和“六不准”,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六条 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上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安排专业时,对第一志愿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二志愿考生,酌情安排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广东省招生办编印的《广东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内容执行,外语语种均为英语。同一专业所规定的几种不同的选考科目,在录取时原则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按专业特点的需要侧重考虑选考科目。

第九条 对考生的健康要求,学院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考生健康标准。

第十条 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招生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如考生按志愿所报考各专业名额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照顾录取政策。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学年收费。具体学费标准为:文史类5000元/年;理工、外语类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一、二级公寓1200—1500元/年;普通公寓500—750元/年。

第十五条 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按文史类专业收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 “新生优秀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总分为学院文、理科各前3名的新生(普高生),可获新生优秀奖学金,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助学金,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分别有“广东利泰汽车专业奖助学金”、 “东方思维奖助学金”、“飞捷物流与运输奖学金”、“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奖助学金”、“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奖学金”、“张琛奖学金”和“伟光奖助学金”等。

第八章 录取通知

第二十条 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省招生办将通过电脑网络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查询录取情况。录取通知书按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通过邮局发出。

第九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业完毕并符合学院各项要求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08年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普高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准。

20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