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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一、学院全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原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部代码:10870)

二、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1984年经国家教育部(84)教成字026号文批准成立为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其校名为“航天工业部西南职工大学”。 1989年学校更名为“西南航天职工大学”。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1999]104号文批准成立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为“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2008]13号文批准更名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三、学院地址: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江津校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街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 普通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七、办学基本条件:占地面积400余亩,建筑面积16万平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735万元,图书馆藏书41万册,实验实训室52个,校内实训基地4个,专任教师205人,中高级职称134人,“双师型”教师41人,研究生43人。

八、2008年普通高考招生范围:根据总体计划学院面向重庆(1800名)、四川(400名)、河北(20名)、浙江(20名)、海南(20名)、青海(20名)、新疆(20名)实行统招。分专业计划及有关说明,请考生在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颁发的招考计划书上查询。

九、录取原则:

第一条: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各专业进校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2、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3、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优先录取。

4、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5、对于报考我院,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6、对考生的专业确定,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并结合相关学科成绩录取。

7、对于报考我院的艺术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原则上以专业、文考成绩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录取。

十、学费标准: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专业不同在5100元/年—10000元/年之间。具体各专业收费详情请查看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学费标准。住宿标准为:普通宿舍500元/年、公寓800—1200元/年。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

十一、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品学兼优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全国5万名)或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在校学生数的3%以内);学院设立甲、乙、丙等三个等级的奖学金,分别为1200元/年,800元/年,500元/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甲等助学金3000元/年、乙等助学金2000元/年、丙等助学金1000元/年。

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二、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其他须知:

1、我院高职(专科)专业一年级的学生(除艺术专业学生外)在江津校区(基础学院)就读,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2、我院各项招生工作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承担责任。

3、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招生联系方式:

学院名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邮编:400021

招办联系电话:(023)67613088 67607155 66857216

Email:cqdz45001@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cqep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