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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2011年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洛阳理工学院;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院校国标代码:1107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有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处理日常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有由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采取“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即在按照各省投档政策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分数相同的考生,依照所报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日语专业可招收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浙江和河北使用生源所在省的美术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山西、湖南、江西和内蒙古美术类考生采用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书后方可填报我院志愿。 具体录取原则为:按照志愿报考先后,文化课成绩及专业课省联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规定的美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按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40%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5700元/生·学年,专科5600元/生·学年;普通类:本科:文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3400元/生·学年,理工类3700元/生·学年;专科:文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初等教育专业除外)3300元/生·学年,理工类(含初等教育专业)3600元/生·学年;软件类: 800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600-10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 学院为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拨专项经费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学院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本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专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网址:http://zs.li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it.edu.cn 咨询电话:0379-65928855、65928856、65928857、65928858,6592887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