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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性质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院校国标代码:1107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院设有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五条 学院设有由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然后按照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顺序依次录取,对于志愿相同的考生,依照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报考我院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日语专业可招收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使用生源所在省(市、区)的艺术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级招办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本科文科各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400元/生•学年,理工科各专业3700元/生•学年;专科文科各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300元/生•学年,理工科各专业360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560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600-10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 学院为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拨专项经费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学院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本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专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网址:http://www.li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it.edu.cn

咨询电话:0379-65928067、65928777、6592887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