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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大学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综合性大学,属国有公办性质,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3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拥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到博士的学位培养体系;2007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校本部在广州市大学城。另设有合作办学的校外二级学院,招收专科生。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广州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招生、教学、二级学院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高职处、后勤产业处、财务处、网络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招生就业工作处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负责考生投诉、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分省公布计划录取;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有权对各专业及各省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学校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各二级学院独立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新生必须达到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及其他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提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进行录取。对达到出档考生平均成绩的考生,如语文、数学、英语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总分分数差15分之内,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政治面貌、奖惩、特长及综合素质评价等。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规定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专业。根据提档考生的成绩,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生源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术科分进入前5名的考生,其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者优先录取;其余入围的考生,按分省计划按照术科分(百分制)占4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三)音乐类专业。1、音乐学统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2、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单考考生录取办法: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该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单考术科分(分声乐、钢琴、器乐、作曲、舞蹈等不同主考方向)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四)体育类专业。根据提档考生的成绩,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并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艺术特长生,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的录取细则执行。录取的考生需通过我校的专业测试。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广西百色、新疆录取的定向生,必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回到定向生的生源地就业。

第五章  校外二级学院

第十八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和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是学校设立的办学相对独立的校外二级学院。

第十九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和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的总招生计划,执行广州大学的教学管理规定,但办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毕业生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在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或“在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学习。

第二十条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和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的招生录取,由广州大学统一组织进行。上述校外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和学院的情况,制订具体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大学校本部和校外二级学院2009年度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           

学校代码:11078

学校地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邮政编码:510006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     

联系电话:020-39366232、39366069(传真)

招生网址:http://zj.gz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