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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湖北警官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北警官学院。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86号。

第三条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方式实行共建,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招生对象:年龄不超过22周岁,高中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者(文理兼收)。

第五条招生工作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有关系、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规定。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五)组织、协调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学院公安方向的本、专科专业属提前批,普通本科专业属第二批本科二,普通专科专业属高职高专一。本、专科均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录取的考生应面试体能测试合格,填报有我校志愿。对在录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从”或“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在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第八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学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与按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可安排录取。

第十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条件择优录取。学校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

第十二条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考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生不低于1.70m,女生不低于1.60m;(2)男生体重不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3)视力:左右眼裸视力,理科考生应在4.9以上,文科考生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4)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澳抗阴性;(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录取考生入院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专业招生计划,一般不作变动。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学院当年报送招生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学院收费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的专业收费标准。

第五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四)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服。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加盖“湖北警官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学院网址:www.hbpa.edu.cn招生联系电话:027-83499613、02783499321。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