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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梧州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梧州学院。学校地址是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四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院代码:11354。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8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2008年我院安排17个本科专业28个专业方向和16个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专业对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术科考试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我院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5CM。

第十三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350——85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841064 0774-5820972 0774-5831555(传真)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网 址:http://www.gxuwz.edu.cn http://gxuwz.baidajob.com

电子邮箱:zhaojiuban@tom.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