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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2009年普高招生简章



甘肃政法学院2009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政法学院,校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第五条  学校为甘肃省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强劲雄厚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包括普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内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我校为普高本科毕业学生颁发的证书为: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   E-mail: 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09年面向甘肃、新疆、陕西、四川、云南、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海南、江苏、广东等全国15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总数为2600名。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5个学科的23个本科专业。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一条  我校治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边防管理等五个本科专业为公安类专业,该类专业的招生执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规定,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条件及体能等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除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外,还需通过政治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亲属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第十三条  根据《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身体和体能条件。具体为:年龄不超过22周岁,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和低于标准体重15%者为不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办法是: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第十四条  凡拟报考我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的考生必须根据其所在省份安排的时间要求,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方可录取。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五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公安类和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的提前批次,其余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但确定专业时以考生的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非公安类专业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公安类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二十条  我校2009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依据报考考生的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该科考生平均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当地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不设学校级差分。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的实际考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参照在当地考区的招生计划、考生的志愿数及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一般在3-10分之间,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以及其他照顾特征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住宿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我校普高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法学及文科类专业3600元/生·年,公安类专业3800元/生·年,工科类专业(含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4000元/生·年,管理类专业38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1年转正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物价局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4或6人1室,收费标准为1100元/生·年或900元/生·年。

第八章    奖学金、贷学金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奖、贷、补、助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五个等级,各奖项的总授奖面为学生总数的56%。

第三十二条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向生源地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补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建立特困生基金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学校普高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升本学生的招生依据国家、各省招办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