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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于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于当年招生,是一所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二级学院。2004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为独立学院。东方学院设有文华校区和长安校区。文华校区办学地址在杭州市文一西路83号,长安校区办学地址在海宁市长安镇(联杭经济区)。2008级新生培养地点一年级在文华校区(其中艺术设计和广告学专业一年级培养地点在浙江财经学院,即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二年级后迁入长安校区。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119。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2008年招生设有26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08年招生计划共1980人,其中,普通本科 1840 人,艺术类本科100人,按照艺兼文、艺兼理综合分分别录取。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如有不同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艺术设计四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9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9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专业要求50分(含)以上。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八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学校按计划数105%以内的比例确定考生投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我校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均衡时,考生若填报“服从专业志愿”可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艺术类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或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章 收费、奖励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每生每学年18000元。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或:http://dongfang.zufe.edu.cn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 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8892276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