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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



一、学院基本信息

1、学院名称:武汉音乐学院

2、学院代码:11524

3、法人代表:彭志敏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号

6、学院性质:湖北省属高校,公办

二、报考条件和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身体健康,符合专业学习条件。

3、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我院招生时外语不限语种,但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教学。

4、我院为教育部确定的艺术自主招生院校,文化课分数线由我院自主划定,湖北省外考生文化课分数线按我院划定的标准执行。

5、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4月10日下达给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960名,其中湖北省560名,外省400名。

三、录取规则

1、按照武汉音乐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的要求,根据考生成绩和德、智、体情况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结构成绩(结构比例为:专业分60%+专业基础分20%+文化分2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结构成绩(专业分60%+文化分4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音乐学(艺术管理方向)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本年度湖北省高考“三本线”(文理均可),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结构成绩(文化分70%+专业分3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获得我院其它专业及专业方向“文化考试通知书”且报考我院艺术管理专业方向为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达到本年度湖北省高考“三本线”(文理均可)且在艺术管理专业方向上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结合招生计划,按第二专业志愿考生的文化成绩由高到低顺次录取;在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成绩由高到低顺次录取;若仍相同,则按英语成绩由高到低顺次录取,若再相同,则参照其专业考试成绩。

4、音乐学(钢琴调律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结构成绩(初试成绩40%+复试成绩6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5、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分85%+基础结构分15%),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视唱练耳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分80%+基础结构分2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6、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的专业考试仅是全部考试内容中的一部分,因此该专业考生持有的“文化考试通知单”不是“专业合格证”,仅是参加高考的凭证。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考生的“专业总分”和“高考总分”分别过线为前提,再按过线之后的“专业总分”与“高考总分”之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音艺术(通俗音乐创编与制作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结构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7、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指挥方向除外)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音乐表演(指挥方向)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分85%+基础结构分15%),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8、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9、优先录取获我院”文化考试通知单”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

10、不录取未参加本院专业考试的考生。

11、不录取未获得我院”文化考试通知单”的考生。

四、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为准。

五、学历、学位证书发放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六、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号

邮 编:430060 联系电话:027-88320275 传 真:027-88076721

电子信箱:zhouling7996@sina.com

网 址:www.whcm.com.cn

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