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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普通专科招生简章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8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部标代码为11546,注册地址为广西柳州市(设有南校区和北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专科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新生分两个批次录取,其中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在高职高专提前批进行;其它专业在高职高专普通批进行,执行高职高专院校的投档分数线;在广西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进行英语教学。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投档考生。

第十四条 师范类专业新生的录取,对单科成绩均有要求,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单科成绩达不到其所填报专业规定的单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完成专业计划的录取;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新生的录取,按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体育术科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术科成绩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不设单独考试,认可考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分数线以考生所在省划定的艺术专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教育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学校录取时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语口试统考成绩;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62cm、女生身高152cm以上,同时语文教育、学前教育(文史类)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达120以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120分以上,数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学前教育(理工类)专业均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105分以上,体育教育专业要求术科成绩达85分以上;建议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教育专业。

第十八条 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费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君武路170号;邮编:545004;咨询电话:0772-2725666 2726333 ; 传真0772-2726333 ;电子邮箱:lzszjz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xlztc.net。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