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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条 茂名学院(院校代码:11656)是广东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 学校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分为官渡校区(广东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光华校区(广东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和高州师范分院(广东高州市高师路43号)。校本部设在官渡校区。 第三条 学校所录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茂名学院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所录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茂名学院专科毕业证。 第四条 办学定位:以工为主、石油化工特色鲜明,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在广东、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东、陕西、甘肃、新疆等21个省(区、市)招生,各省(区、市)招生人数、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 招生录取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要求考生思想品德好,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师范生同时还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考试科目要求: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六)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七)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处理办法:承认符合教育部和各省(市、区)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八条 录取操作办法: (一)尊重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缺档情况,可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有学校专业志愿(含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二)尊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学校排序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原则上不录取既不填报专业志愿,又不填报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按考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并把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学费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艺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8000元/年·生,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6000元/年.生。 (二)专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艺术类6000元/年·生。 (三)住宿费:550~13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制度 (一)普通类新生 1、凡进入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进入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第二志愿以后(含第二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5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第二批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以高考总分成绩为依据,按理工、文史分类排名在前5%的新生(以该省、市、区到我校报到注册的学生总数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并排名,不足1名的省、市、区按1名算),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500元/人。 (二)体育类新生 1、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体育尖子和体育专业本科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体育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体育学专业本科新生,高考专业分前5%者,入校注册后可获体育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三)艺术类新生 1、达到中央音乐学院考级8级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一、二等奖,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艺术类本科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艺术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艺术类本科新生,高考专业分前5%者,入校注册后可获艺术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生奖学金制度,以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优秀生奖学金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以上,其中特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学校设有创新学子奖,其中特等奖奖励10000元、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额而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庭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现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致公党“侨心助学金”等。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约占学生总人数的20%。家庭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助学金外,还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也可在入学后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合茂名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茂名学院。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传真:0668—2981099 通讯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茂名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25000) 招生网址:http://www.mmc.edu.cn/zs E—mail: mmc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