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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第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南华,邮政编码:5121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相关规章、确定招生计划和计划的调整,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考生和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院按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考、录取条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高考成绩达到第三批A线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予以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时,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按志愿顺序予以录取。实行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实行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若考生所填报志愿专业学位已满时,对未进入专业志愿、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我院将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各科目考试成绩安排相近、相关未录满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时,我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在总计划内调整专业之间的计划数;当生源总数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当我院科类生源与科类计划相差较大时,我院将按照实际情况调整科类计划数。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录取照顾政策”条件的考生,予以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不影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分数要求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新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营销与策划、文秘两专业为5000元/年,其余专业6000元/年。 2.住宿费:分5个等级:桂园、楠园1500元/年,松园1200元/年,松华楼、松实楼700元/年,普通宿舍I 750元/年,普通宿舍II 500元/年。宿舍区均有保安、门卫值勤,每间宿舍装有电话。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 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及省财政拨款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以上三项资助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20%;省财政每年下拨一定额度的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20%;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受助学生每年可获得6000元的助学贷款。另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一等奖学金2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2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600元/学年;还设有其他综合奖、单项奖、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等10多个奖项;还设立医疗助困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并尽可能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共同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以利于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组 联系人:曹记灿 联系电话:0751-6502008 传真:0751-6501658 电子邮箱:cjc1112@163.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工作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51-6501666 6502668 6502093 传真:0751-6502668  E-mail:gdss-jyzd@163.com 学院网址:www.gdsspt.net 招生网址:http://www.gdsspt.net/job/2010zs.swf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