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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办学类型: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高职。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共有高职专业21个,2010年招生的高职专业10个。 第六条 2010年我校计划招生980人。 第七条 在有关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报考我院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联系人:李润华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职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护理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