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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2324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    邮政编码:266071

              注: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南校区,其它专业在西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校,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等,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现有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和中校区(青岛市市北区)三个校区,占地52万平方米,教职工678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约8223人,每年完成各类培训近万人。

     设有海尔学院、信息学院、工艺学院、旅游外事学院、管理学院、物流学院、国际学院、教育学院、成教学院九个二级学院。2009年招生专业29个,其中机电一体化技术、商务管理(家电)、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和软件技术等五个专业被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服装设计和市场营销(啤酒)等两个专业被列入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拥有国家职业教育数控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教育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青岛市高职教育实训基地。与海尔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193个, 可利用实训设备总值近5亿元。

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学院贯彻“教&学以致用”办学理念,秉持“修能、致用”院训,创新“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弘扬“卓越、唯是、协同、学习”学院精神,确立“育炼技能英才”的人才培养定位,推进二级学院由“教学职能”向“办学职能”转变。按岗位群设课,实施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方式,实行等级制考核和“双证书”制度,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实施与大企业合作办学战略,与海尔集团、青啤公司、海信集团等知名企业联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办学关系,创建了海尔学院,受到教育部领导的多次表扬。树立以“学院永远深爱着自己的学生”的思想,将学生的从业率作为衡量办学水平的第一指标, “以就业为导向”融入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了“青岛市人才市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分市场”, 2007年被评为“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拓展国际视野,形成覆盖亚、美、欧、澳四大洲的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网络,境外友好院校达到26个,与新加坡PSB学院实现了联合办学。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与海尔集团共建的“海尔星级服务中心”为12个国家和地区培训员工6000人,为社会培训各类非学历教育人员累计3万人,开设山东省高职院校大学生、青岛市中小学生和妇女等多条心理咨询热线,与青海师范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启动了与贵州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等建设了对口支援项目。

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创业和改革创新,学院在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先后成为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首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获得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入选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收费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音乐教育专业采用认定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的办法,录取过程中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7、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为高收费专业,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凡没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分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2009年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文史类: 4800元/每生·年    理工类: 5000元/每生·年

    美术类专业: 7000元/每生·年    服装设计专业: 5000元/每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 15000元/每生·年(中新)。

    2、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

    西校区500、600、800元/每生·年不等,南校区350元/每生·年。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院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退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度。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德技双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山东省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7号)文件要求,我院2009年将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单独招生章程见附件。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0532—86105300   86105536   86105593(传真)

    2、学校网址: http://www. zsc.qtc.edu.cn

    3、E—mail: zsc@qtc.edu.cn

 

 

附件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09 年 单 独 招 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2324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 邮政编码: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校,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等,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现有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和中校区(青岛市市北区)三个校区,占地52万平方米,教职工678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约8223人,每年完成各类培训近万人。

    设有海尔学院、信息学院、工艺学院、旅游外事学院、管理学院、物流学院、国际学院、教育学院、成教学院九个二级学院。2009年招生专业29个,其中机电一体化技术、商务管理(家电)、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和软件技术等五个专业被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服装设计和市场营销(啤酒)等两个专业被列入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拥有国家职业教育数控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教育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青岛市高职教育实训基地。与海尔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193个, 可利用实训设备总值近5亿元。

  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学院贯彻“教&学以致用”办学理念,秉持“修能、致用”院训,创新“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弘扬“卓越、唯是、协同、学习”学院精神,确立“育炼技能英才”的人才培养定位,推进二级学院由“教学职能”向“办学职能”转变。按岗位群设课,实施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方式,实行等级制考核和“双证书”制度,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实施与大企业合作办学战略,与海尔集团、青啤公司、海信集团等知名企业联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办学关系,创建了海尔学院,受到教育部领导的多次表扬。树立以“学院永远深爱着自己的学生”的思想,将学生的从业率作为衡量办学水平的第一指标, “以就业为导向”融入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了“青岛市人才市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分市场”,实现了毕业生高就业率和高质量就业,2007年被评为“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拓展国际视野,形成覆盖亚、美、欧、澳四大洲的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网络,境外友好院校达到26个,与新加坡PSB学院实现了联合办学。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与海尔集团共建的“海尔星级服务中心”为12个国家和地区培训员工6000人,为社会培训各类非学历教育人员累计3万人,开设山东省高职院校大学生、青岛市中小学生和妇女等多条心理咨询热线,与青海师范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启动了与贵州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等建设了对口支援项目。

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创业和改革创新,学院在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先后成为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首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获得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入选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学制

类别

计划数

办学地点

软件技术

3年

理工

50

西校区

酒店管理

3年

文理

50

西校区

音乐教育

3年

艺术

50

西校区

合计

 

 

150

 

第五章 报名与考核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报刊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

1.报名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办理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手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山东省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相关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考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和要求。

2.报名形式:网上报名。报名网址:www.qtc.edu.cn。符合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报名,并根据提示网上如实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单独招生报名信息表》,并通过我院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报名表(其它格式无效)。

时间:4月18日-25日

3.学院根据省物价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校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软件技术专业考试费40元/每科,酒店管理专业面试费50元/生,音乐教育专业测试费120元/生。

4. 每位考生限报一个专业。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

学院将报名考生信息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09年高考考生信息库进行比对。

将符合条件的报名考生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确定其参加专业素养测试的主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等的条件下,根据下列顺序确定学生:①学业考试成绩中高一级档次多者优先;②同档次情况下,与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档次高者优先;③同等条件下,录取专业选修分数高者优先。

1.软件技术、酒店管理专业按照招生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素养测试环节的考生数量。符合《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鲁招委〔2009〕3号)文件中各项加分政策及获得下列奖励的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素养测试:

①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三好(优干)荣誉称号的品学兼优的考生;

②获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比赛一、二等奖的考生;

③获国家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④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

⑤取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专业职业技能高级证书的考生;

   2.报考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只要符合报名条件可直接参加专业素养测试。

3.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信息。确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单独招生报名信息表》

②身份证原件。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确认现场须出示原件)。

④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作品。

⑤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⑥2009年高考体检单(复印件)。

现场确认时间:5月8日上午8:30-17:30、5月9日上午8:30-11:30,5月9日下午16:00-17:30领取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导与监督下,组织以专业素养测试为重点的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特点确定考核内容:

软件技术专业测试数学、英语和综合能力知识。酒店管理专业测试内容分为:①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以及发掘考生的外在形象优势和特长;②人文素养、发展潜力、专业认同感和心理素质。音乐教育专业测试舞蹈表演,内容如下:

序号

考试内容

要    求

1

舞蹈基本功测试

穿紧身服

2

技术技巧展示

 

3

剧目片段

2分钟,可穿服装,自备音带

4

音乐编舞

 

各专业测试成绩总均分为100分。

考核时间:5月10日

第十六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鲁招委〔2009〕3号)文件中各项加分政策。各项加分因素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考生总分为专业素养测试成绩和各项加分之和。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总分综合考虑,按专业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各专业按计划数及录取控制线,从高分往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如出现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录取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处负责将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单独招生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院单独招生确定录取的考生,学院将在网上公示(5月12日-18日),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省招考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违规处理规定》要求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  西校区500、600、800元/每生·年不等。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院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退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度。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德技双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山东省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单独招生是国家授权学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被纳入国家的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推荐上待遇完全相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0532—86105300  86105536  86105593(传真)

        2.学校网址: http://www.qtc.edu.cn

       3.E—mail: zsc@q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