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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依法治招,公正合理的选拔新生,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学校代码:“51799”。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国办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地点: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市中校区(济南市玉函路45号)。

第七条 学校简介: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国办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1987年经原国家教委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1995年随总院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并开始举办普通高等教育。

学院总占地面积1076.46亩,建筑面积24.04万平方米;目前总资产3.2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216万元;建有先进的校园网、教学管理与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英语节目发射系统和校园安全整体监控系统等。目前校内实验(训)室63个,拥有社会工作实训室、生理心理实验室、旅游模拟实训室、会计ERP实训室、会计模拟实训室、计算机硬件实训室、非线编工作室、专业演播室、服装实习车间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设施;钢琴房88间、多媒体教室38个(设6240个座位)、语音室14个(设916个座位)、教学用计算机2250台;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近200处。各专业都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训)设备和校内外实训场所。图书馆现有各类纸质图书80.3万册、期刊1195种,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馆管理系统和240座的电子阅览室;学生生活、体育活动等各项设施配套齐全。

学院专职教师中正、副教授占30.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41.4%。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见附件)。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以“分数优先并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的方式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我院外语学院2009年招生专业是: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应用韩语、应用俄语和应用西班牙语。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可报考我院小语种专业。

第十三条 我院以招收女生为主,也招收男生,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批次为专科一批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非美术类专业认可同类专业省内、省外本科院校的所有合格证;美术类专业认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在全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及考生综合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专业、对口高职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为专科二批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口高职单独编报报考代码,单独划定进档线)。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录取后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与澳大利亚启思蒙TAFE学院合作举办会计、旅游管理专业专科项目(批准文件:鲁教外字[ 2006 ] 1号和鲁教外字[ 2008 ] 9号)。经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和澳大利亚启思蒙TAFE学院专科学历文凭。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收费均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具体为:理工类 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7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住宿费600--12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因各种原因被开除或勒令退学的计划内学生,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自愿退学的,其退学申请经学院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2000 ] 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退费。【 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奖、助、贷”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我院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7%,奖励金额每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2000元和6000元。

第二十五条 除此之外,学院进一步采取奖、助、贷等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20%。奖学金分三等: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400元/学年,三等200元/学年。

2、设立勤学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3、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直接划入饭卡。

4、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院录取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 2007 ]289号),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和优惠照顾证明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予以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九章: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院法人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院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院招生网站:http:// zsjy.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016、82051769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86526881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8205181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