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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内蒙古医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呼和浩特市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监察组及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内蒙古医学院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工作监察组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从2008年起,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本科入学二年或二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留在临床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临床医学骨科方向、临床医学诊断病理方向、临床医学运动医学方向;中医学类部分留在中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西医结合方向和中医养生康复方向,药学类部分留在药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药学和药物制剂。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服从院校调整,而不服从专业调整者,能满足专业者可采取“专业清”方式录取,不能满足专业者学校做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护理学(本科)每学年每人3300元,民族预科每学年每人2800元,其他本科专业每学年每人3500元,高职高专每学年每人5000元。

第二十一条 院部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7014 (兼传真)、6657031

第二十五条 学院网址: http://www.immc.edu.cn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