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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院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重庆市涪陵区蒿枝坝都市工业园)。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 Trade Polytechnic。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代码是12606。 第四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可造之才。 第五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系主任组成,院长任组长,学院相关院领导为副组长。 第七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占地33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9.24万平方米,资产总额4.08亿元,馆藏图书28万册,教学用计算机900台,多媒体教室100间7870座。有建筑实训中心、生化实训基地、食品生产厂、财会实训基地、服装与制鞋工艺实训基地、园林栽培实训基地、计算机实训基地、酒店服务实训中心等9个实训基地;设立工程造价、生物制药等62个实训室。学校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太极集团、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奥康)重庆红火鸟鞋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68个稳定的校外产学合作基地,为学生在实训操作及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第十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336人,其中教师253人,副教授以上职称125人,有博士、硕士研究生43人,“双师型”教师83人,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人。还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高级工程师为兼职教师和客座教授。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有国家级职教实训基地1个、重庆市教改试点专业1个,市级精品课程1门,中澳合作推广项目1个,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1个。学校是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庆市“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百人计划行动”首批派出单位,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移民培训基地、再就业培训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开展了药物提取工、营销师、物业管理员、秘书、施工员、预算员、维修电工、车工、铣工等35个工种的高、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分配是:重庆1555、四川260、湖北90、内蒙古60、山西60、广西50、河北50、海南25、安徽50、浙江40、江苏40、贵州40、甘肃40、云南30、河南40、湖南20、福建20、黑龙江20。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也可在我校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重庆市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   我校旅游管理专业学制为两年,其余为三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2-3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文凭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六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中,按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录取额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旅游管理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 第二十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以重庆市物价局批文为准。2010年我校学费文科专业(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投资与理财、旅游管理)4500元/学年;理科专业5000元/学年;住宿费:公寓住宿六人间98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我校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区(县)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学院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制度,学校设立学院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奖励覆盖面达到25-40%。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当年填报我院的直系亲属考生。 第二十九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我院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我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和录取结果通过三个途径查询:1、“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cqgmy.cn;2、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23-72806301;3、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QQ:392860847. 第三十一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事宜, 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联系电话:023-72806301、72806302、72806303,72803195。 第三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cqgmy.cn。 电子信箱:E_mail:cqgmzsb@126.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