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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08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2627)系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地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2006年CCTV魅力城市——福建省永安市市区。图书馆藏书25.7万册,校内实训场实验室54个,校外实训基地28个,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5%,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71.3%。拥有省级精品专业3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1名,省级优秀教师1名。以“精求技能、崇尚文明”为校训,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已有79年的办学历史。2006年11月以良好成绩顺利通过福建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从1994年起至今连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六、七、八、九届省级文明学校称号,2006年被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8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1100 人,招生类别分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招生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备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17个专业。我院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2008年面向福建、广东、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等六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 高职(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福建省为“专科批次”录取,其他省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本部就读和住宿。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凡高考成绩(或福建省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省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且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我院将按照学生投档分数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后招生计划有剩余的情况下,才招收参考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专业安排按第一志愿学生专业填报先后顺序和投档分的高低优先确定。在第一志愿满额后,按照

其他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等六个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5500元/生·年。公寓住宿收费为:550-900元/生·年。

第九章 资助特困生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精神,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设立特困生资助专项资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部分减免政策。二是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有偿资助岗位。三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四是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制度(必须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章 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十一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6000

联系电话:(0598)3658696、3633821、3607454

传真:3633821、360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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