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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1.学院简介: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是原厦门市政协领导和知名人士于1993年倡办的厦门市首家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属于完全公益性的教育机构。1997年被民办高教委授予全国民办高校先进单位,2001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正式建校,纳入全国统一招生,是厦门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办高校。2005年获得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奖励专项基金。2006年获得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多家单位联合授予的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学院座落于厦门东海岸曾厝垵文教区。目前校园占地110 亩,将于2008年秋季建成的集美新校区(第一期)校园面积326.87亩。目前已拥有电脑室、电子电工、电子技能、电工基础技术、计算机装配、单片机、软件、网络、PLC、汽车检测与维修、高频电路、现代通讯、电力拖动、会计流程模拟、财经综合实训等32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40个校外实训基地,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46.9 万册(其中馆藏纸质图书26.1万册),还有语音室、视听室、多媒体教室等办学设施。学院环境优雅宁静,是养德求知学技能的理想场所。

学院的专业设置涵盖工科、财经、人文(含英语)等门类,以工科为龙头,以财经类为主体,共设有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商务、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金融与证券、财务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文秘、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保险实务等二十四个专业。学院和美国伊利诺伊中心学院、香港专上书院签订协议,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互换教师、学生,进行合作交流。。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现任董事长为原厦门市政协主席蔡望怀,现任院长为资深教育家、经济史学家、厦门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郑学檬教授。截止到2007年7月,全院共有专任教师135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24.4%,学生4218人。学院非常重视实践、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着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性人才。

2004年,《厦门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把“重点扶持华厦职业学院”,定为厦门市政府做大做强职业教育的主要举措之一。时至今日,华厦职业学院已发展成为集教学、科研、职教培训于一体,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影响的省属高等职业院校。

2.院校层次、性质:

我院为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全称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地址:厦门市曾厝垵北路1号( 邮编361005),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由厦门华厦职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3.2008年招生范围与计划:在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西省招生,招生计划以省级主管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指标为准。

4.外语语种:

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5.招生要求: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各专业招生时均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6.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1)、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2)、成立以学院党委分管纪检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3)、按省高招办规定,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录取时可享受20分加分的优惠,第二志愿填报我院者可享受10分加分的照顾政策。

(4)、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第一轮出档可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不再招收其他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7、2008年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1)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金融管理与实务、电子商务、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商务英语、保险实务等专业学费为7500元/学年;国际商务、工商企业管理、金融与证券、文秘、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旅游管理等专业学费为7200元/学年。

(2)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A、厦大学生公寓等女生宿舍住宿费为1100元/学年;上李、武装部等男生公寓住宿费为900元/学年。

B、集美新校区:宿舍正在建设中于7月份完工,具体费用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代办费收费标准(闽价【2004】费255号):

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缴纳代办费50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每学期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4)退费办法(闽价【2006】费154号):

A、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B、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C、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D、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8.奖、助学措施:

2007年9月起,我院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资助力度,建立起“奖、助、减、勤、缓、补”的资助体系。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5%约150万元作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项资金列入学年度经费预算,确保资金到位,资助覆盖面约29%。目前学院已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洪涛奖学金”、“蔡望怀奖学金”、“常勋奖学金”、“创新奖学金”、“文艺体育活动奖学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等九大类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金”、“洪涛助学金”、“常勋助学金”、“蔡望怀助学金”、“郑学檬助学金”、“厦门市教育基金会助学金”等六大类助学金。

(1)奖学金体系: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主体,以现有的校内各项奖学金等为补充。国家奖学金按0.3%的比例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年由福建省(或厦门市)按中央下达的指标分配到我院,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按3%的比例资助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每年由福建省(或厦门市)下达具体资助指标到我院。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校内各项奖学金按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同时,设立“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本专业学习和实践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目前奖学金体系奖励面占在校学生数的7%左右。

(2)助学金体系: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以现有的校内各项助学金为积极补充。国家助学金按20%的比例资助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在校学生5%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的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助学金按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目前助学金体系资助面占在校学生数的21%左右。

(3)减免学费资助体系:以新生奖学金为主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积极补充,直接从当年入学的新生学费中减免。减免工作体系资助面占当年入学学生数的5%左右。

(4)缓交学费资助体系:以在校学生学费减免政策为主体,缓交学费资助体系资助面控制在在校学生数的1%左右。

(5)勤工助学资助体系:学院每年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15万元,按照《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贫困学生就业及其他临时性补助:在新生入学、寒暑假往返学校、毕业生就业等时期针对家庭困难学生发放临时补助。

9.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通过上网的方式查阅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我院招生办网页:网址:http://www.hxu.xmnet.edu.cn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2518319;招生办传真:0592-2518319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2513497

本章程由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20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