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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32

(五)学院地址: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

分校区:天津市大港区学府二路(大港区大学城)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浓郁的传统文化与强烈的现代气息相互交融的中国魅力名镇杨柳青。学院占地总面积589亩,建筑总面积1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4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536万元。设有机械工程、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经济管理、艺术工程4个系,23个专业,是国家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2004年联合颁文命名的“全国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2006年被天津市政府命名为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批准为天津市首批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单位。 2008年成功承办首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模具项目比赛。学院注重内涵建设,打造特色品牌,立足行业发展,服务滨海新区。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以高质量的教育回报社会。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考生见“第十三条”)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美术专业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专业联考成绩,也承认其他院校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在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09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3%的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livtc.edu.cn

 http://60.29.30.42/zhaoban/index.asp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电话:022-27391636(兼传真) 27945596 2794550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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