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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做到依法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四条办学性质: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唯一的全日制少数民族高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含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坐落于北国名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六条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310名,其中教授23人,副教授115人,全日制在校学生3298余名;学校现有图书15万册,设备产值2161余万元,固定资产总值3.3亿元。

第七条学校设有食品工程系、生物科技系、经济管理系、民族语言与教育系、艺术体育与传媒系、民族预科部、基础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部等教学单位,还设有继续教育中心及文献信息与网络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

第八条学校设有乳品工艺、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机械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物分析技术、中药制药技术、动物医学、宠物医疗与疫病防治、动物科学与技术、会计、会计与审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语文教育、英语教育、学前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蒙古语言文学教育)、应用韩语、媒体策划与管理、音乐教育、体育教育、艺术设计等专科(高职、高师)专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定,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基础上,以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政策加分)作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执行1、少数民族考生优先。2、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如果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我院将在网上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条专业确定方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安排考生第1专业志愿;如果考生所填第1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该考生安排完毕后,再考虑成绩仅次位的考生,以此类推,直到录满计划为止。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说明:

1、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在本省招生计划1050人,外省计划200人,其中,吉林省40人、内蒙古自治区50人、河北省20人、河南省20人、山东省20人、安徽省30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0人。招生专业一般性说明及学费标准公布于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

2、动物科学与技术专业实施面向特殊困难地区专项计划,按照合作单位定向培养人才协议的要求,招收黑龙江省20个贫困县(市)考生,合作企业为该专业学生提供的就业岗位更适合男生。

第十二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录取批次:学校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院校批次,其它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通过各省招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以各省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准许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办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勤奖助贷政策

第十七条学院相关政策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还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和九个单项奖学金,即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000—4000元)。

3、被我院录取的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面向特殊困难地区专项计划的学生,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有机会享受学院与企业合作协议规定的奖助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并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新城(平房区)南城十五路2号;邮编:150066

2、招生电话:0451-85560098 85560198 18646276806 18646276807 18646276808 18646276809

3、学校网址:http://www.mvcollege.com

4、咨询QQ群:121492015、291024694、64242655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可来电来函了解咨询。